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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的财产权益仍待法律确定

对实物资产来说,市场交易总是伴随着实物资产的占有、转移,所有权转让往往隐藏于后。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而言,最重要的是占有、转移,而非所有权转让。但在数字资产的时代,占有、转移变得不再那么重要,消费者往往无需将数字内容下载到本地,即可体验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此时,消费者不再实际控制数字资产。

转自:经济参考报

对实物资产来说,市场交易总是伴随着实物资产的占有、转移,所有权转让往往隐藏于后。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而言,最重要的是占有、转移,而非所有权转让。但在数字资产的时代,占有、转移变得不再那么重要,消费者往往无需将数字内容下载到本地,即可体验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此时,消费者不再实际控制数字资产。

在数字资产领域,持有人对数字资产究竟享有什么财产权益,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为了保障消费者对数字资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消费者对数字资产究竟享有何种财产权益,变得尤为重要。nft数字资产的市场问题,并不只是市场风险的问题,还有nft数字资产的财产权益究竟为何的底层问题。

音乐制作人采集了大熊猫“雅雅”“安安”的叫声、进食竹枝竹叶的声音,编写成音乐,制作成音乐数字藏品。该藏品于“雅雅”的生日2022年8月4日由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雅安基地发售。 资料照片

近年来,nft数字资产风靡全球,国内市场也一度掀起数字藏品的浪潮。由于nft数字资产的市场存在炒作、诈骗、集资、洗钱等隐患,国内交易平台弱化了数字藏品的转让功能和投资属性,主要关注收藏功能。2023年以来,国内外nft数字资产市场发展逐渐呈现放缓趋势,理论界也开始深入地思考nft数字资产财产属性和市场交易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要结合nft数字资产的技术特征,从民法角度思考,nft数字资产上承载着何种财产权益;当消费者购买nft数字资产时,究竟购买了什么。

nft数字资产的技术特征

所谓nft数字资产(国内称“数字藏品”),是指记载于区块链上的非同质化通证及其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或者实物资产的集合。nft数字资产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记载于区块链上的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 token),即nft;二是使用nft映射的数字资产或实物资产。当持有人拥有一个nft数字资产时,通常是指该持有人既拥有nft,也拥有该nft映射的数字资产或实物资产。

从技术上讲,nft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

第一,nft是指智能合约,即部署在区块链上的分布式应用程序。智能合约由代码和状态变量组成,状态变量将随着代码执行而发生变化。作为智能合约,nft的最小功能包括:(1)通过统一资源定位符映射链外资产,链外资产可以是存储于网络空间中的数字资产,也可以是带有传感器的实物资产(如汽车、房屋等)。(2)通过通证编号(token id)与账户地址的映射表,说明该智能合约中的某一通证与某一账户地址的对应关系。一个智能合约中可以包含若干通证,也可能只包含一个通证,每一个通证映射一个链外资产。(3)nft智能合约通常还包括转让函数,通过调用该转让函数,某一通证与某一账户地址的对应关系将发生变化,从而实现nft的转让。可见,通证与链外资产的映射关系是不可改变的,但是通证与账户地址之间的映射关系将会随着nft的转让而发生变化。

第二,nft是指智能合约运行之后的状态变量。当持有人说“我拥有一个nft时”,他想要表达的,不是其拥有一个智能合约,而是说:智能合约的状态变量显示,智能合约中的某一通证所对应的账户地址是该持有人的账户地址。在这个意义上,nft是一种新型的登记方式,即将“账户地址”与“链外资产”的对应关系登记在不可篡改的、可溯源的、分布式存储的区块链上。

nft数字资产上不成立所有权

由于nft在持有人的账户地址和链外资产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有人主张持有人对nft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这一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一方面,民法典第240条所规定的所有权,只能存在于动产或者不动产,而不管是nft还是其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均属信息,而非动产或者不动产。另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物权最为重要的性质之一在于“直接支配”,即物权人无需借助他人的意思,仅凭自己的意思即可直接处置标的物。 然而,nft的存在依赖于去中心化的网络节点对区块链账本的共同维护;nft的交易依赖于不特定的矿工的验证以及打包成区块后在网络上进行广播。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更是依赖于传统数据库运营商的维护。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持有人对nft数字资产享有所有权。

事实上,民法典第240条规定的“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益的一种类型,尽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声称一种财产为自己“所有”,但并不是每一种财产权益均可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例如人们声称存储于银行中的存款为储户“所有”,但在民法世界中,储户只对该存款享有一个债权。

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益具有开放性和多元性的特征。一方面,民法典第113条统领性地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表明各类财产权益均受到我国法律的平等保护。若是一个法律地位满足财产权益的规范性特征,即便这一法律地位不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财产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故此,我国私法体系中的财产权益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14条至第127条分别规定了物权、债权、各类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益,以及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体现了我国私法体系中财产权益的多元性特征。民法典这一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灵活性。随着社会、市场和技术发展,实践中经常出现新型财产权益,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对这些新型财产权益提供及时的法律保护。

持有人对nft数字资产享有的法律地位,就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权益。这里,先要明确的是,由于nft数字资产中的nft记载于区块链上,数字资产则存储于区块链外,因此对nft数字资产的财产权益应当分为nft和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分别讨论。

持有人对nft享有一项新型财产权益

持有人对记载于区块链上的nft享有一项新型财产权益,这一财产权益虽然没有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但是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是因为:

第一,这一新型财产权益的客体,是记载于区块链上的数据。所谓持有人拥有一个nft,是指智能合约的状态变量显示一个nft所对应的是该持有人的账户地址。当持有人转让nft时,只是改写了该nft所对应的账户地址。在这个意义上,持有人实质控制的客体乃是记载于区块链上的数据。

第二,持有人对nft享有排他性的法律地位。所谓排他性,是指除了持有人以外,其他主体原则上不得擅自篡改该nft所对应的账户地址。也就是说,其他主体负有一个不得擅自篡改该nft所对应账户地址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哪一条款给其他主体施加了这一义务,但是区块链的技术架构决定了其他主体负有这一义务。这是因为:在区块链系统中,只有当持有人使用私钥对其发布的交易指令进行数字签名时,矿工通过验证后,才会将该交易指令记载在账本中。这是区块链得以存在的技术架构和普遍共识。正是这一技术架构和普遍共识给不特定人施加了一项义务,即未经同意原则上不得擅自篡改nft所对应的账户地址。劳伦斯·莱斯格在《代码2.0》一书中指出,代码或者架构规制着网络空间的行为,代码设置了网络空间的特性,允许一些行为,禁止另外一些行为。可以认为,代码或者架构不仅可以规制行为,还可以创设财产权益,即只要代码或者架构给不特定人施加了不得干涉数字资产的义务,并且只允许某一主体利用该数字资产,那么代码或者架构就创造了一个排他性的法律地位,即一项财产权益。

第三,财产权益通常具有可转让性,由于作为智能合约的nft中包含的最小功能包括转让函数,因此持有人对nft享有的财产权益天然地具备可转让性。

持有人排他性地控制记载于区块链上的数据,并且有权将该法律地位转让给他人,因此持有人对nft享有一项值得法律保护的新型财产权益。除此之外,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也是记载于区块链上的数据,基于相同的理由,这些加密货币也属于值得法律保护的新型财产权益。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nft属于民法典第127条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但是该条款只是宣示性地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现行法还没有哪一条款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出规定,因此即便将nft数字资产涵摄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中,对nft承载的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也没有实益。在这个意义上,是否将nft定性为民法典第127条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持有人对nft映射的数字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十分有限

尽管持有人对记载于区块链上的nft享有排他权,但是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却不享有类似的排他权。

一方面,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存储于某一运营商的数据库中,而非存储于区块链上。nft的技术架构只是禁止不特定第三人擅自篡改记载于区块链上的nft,但是没有办法限制运营商或者其他第三人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存储于数据库中的数字资产。事实上,nft数字资产的商业实践面临的最大风险在于, 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已经无法访问了,但是由于nft的不可篡改性,无法通过修改或者更新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的方式“修复”该nft数字资产,消费者斥资购买的nft数字资产可能因此而丧失价值。

另一方面,nft的技术架构也不禁止网络空间中的不特定第三人访问、复制或者传播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在商业实践中,一些交易平台(例如opensea)允许普通用户在不购买nft数字资产的情况下,访问、复制和下载数字资产(例如图片作品的原图)。也有一些交易平台增加了“购买即可体验内容”的功能,限制了普通用户对数字资产的访问、复制或下载,不过这一访问限制并非nft的技术架构,而是传统的前端加密技术。故此,区块链的技术架构产生的排他性仅限于nft本身,无法传导至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

在著作权的意义上,持有人对构成作品的数字资产是否取得许可使用权,取决于nft交易平台规定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从目前我国大多数nft交易平台“用户协议”的条款来看,持有人几乎没有获得任何著作权意义上的财产性权利。当然,持有人与数字作品的作者或者nft交易平台可以另行达成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协议。但是,在达成此种协议之前,持有人对数字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意义上的财产权。

由此可见,持有人并不真正排他性地控制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那么,持有人究竟取得了什么呢?相比于传统的网络虚拟财产,nft数字资产的特殊之处仅仅在于:将账户地址和数字资产的映射关系存储在区块链上,该映射关系具有不可篡改性,因此在账户地址和数字资产之间形成稳固的归属关系。也就是说,通过nft,人们发明了数字资产的一种新型利用方式,持有人可以说某一数字资产名义上归属于自己,但是没有权利禁止或限制他人使用这一数字资产,充其量只能禁止他人通过篡改nft的方式改变这一名义归属关系。由此可见,持有人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十分薄弱。

nft数字资产的技术愿景与法律实现

nft开发者的初衷,是将nft作为一种不可篡改的、可溯源的、分布式存储的数字化权益凭证。如同房产证(严格地讲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页)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一样,或者如同电影票是入场看电影的债权凭证一样,nft乃是持有人对数字资产享有的财产权益的凭证。从技术上讲,通过统一资源定位符的链接,nft与数字资产的确建立了对应关系。

但从法律上讲,这还不足以使nft成为数字资产财产权益的凭证。这是因为,nft若要成为财产权益的凭证,要先有财产权益,才有权益凭证。在数字资产领域,持有人对数字资产究竟享有什么财产权益,包括消费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究竟享有什么财产权益,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倘若法律法规没有对数字资产进行确权,那么nft就无从成为权益凭证。在这个意义上,nft数字资产的技术愿景无法真正实现。

市场交易的实质,是权利的转让。在实物资产的时代,市场交易总是伴随着实物资产的占有、转移,所有权转让往往隐藏于后。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而言,重要的是占有、转移,而非所有权转让。但在数字资产的时代,占有、转移变得不再那么重要,消费者往往无需将数字内容下载到本地,即可体验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此时,消费者不再实际控制数字资产。为了保障消费者对数字资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消费者对数字资产究竟享有何种财产权益,变得尤为重要。nft数字资产的市场问题,并不只是市场风险的问题,还有nft数字资产的财产权益究竟为何的底层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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